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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以為只是掛名地址!非營利團體登記也會影響房屋稅

嘉義縣稅務局表示,房屋同時作住家、非住家(如營業用、人民團體)使用,應按使用面積分攤計稅,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,非住家用課稅面積不得少於全部的六分之一。

舉例來說,房屋若同時作為住家與人民團體(如產銷班)登記使用,應分攤面積計稅,人民團體屬非營利法人,登記處所房屋稅應適用「非住家非營業用」稅率,目前多數縣市非住非營稅率訂在2%,少數為1.5%。

法令規定非住家部分課稅面積不得低於整層面積的六分之一,也就是說,即使僅登記為團體的聯絡地址,仍須至少有六分之一面積按「非住非營業稅率」課稅,其餘部分才可按住家用稅率計算。

稅務局舉例,若民眾一樓房屋面積為120平方公尺,登記為某產銷班扣繳單位之處所,則依規定須以至少六分之一面積按2%非住家非營業稅率課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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